文化创意产业资料库收集个人资料声明

一、本局所收集阁下的个人资料将用於以下用途:

(一)为建立自动化的文化创意产业资料库;

(二)在《澳门文创工作者-资料收集表格》中附有(*)号的资料将用於商业配对或其他合适配对,并按本声明第二条第(一)款和第(二)款的情况转交予资料接收者;

(三)作通讯之用; 

(四)作为本澳文创工作者之市场数据;

(五)为目前或将来之文化创意产业进行调查或市场研究;

(六)其他以推动本澳文创产业发展为目的之合理用途。


二、个人资料的处理:

(一)资料库公开前,本局经阁下同意後,可将阁下在《澳门文创工作者-资料收集表格》中附有(*)号的资料转交予资料接受者(即经本局作商业配对或合适配对後的政府部门、商业机构、社团或个人等);

(二)资料库公开後,阁下在《澳门文创工作者-资料收集表格》中附有(*)号的资料将被本局公开发布;

(三)除以上两款外,本局可基於以下情况而依法披露阁下的个人资料:

  1. 基於法律之规定;

  2. 受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;

  3. 为保障资料库服务及其相关网站之财产及权益;

  4. 或在紧急情况下,为保障资料库服务使用者或公众利益或人身安全时。


三、《澳门文创工作者-资料收集表格》中的项目若不填写,可能会影响到日後本局与阁下的联络、资料接收者的资讯及本声明第一条所指的情况。

四、本局将阁下的个人资料转交予资料接收者时,将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保护个人资料,避免资料的意外或不法损坏、意外遗失、未经许可的更改、传播或查阅,尤其是有关处理使资料经网络传送时,以及任何其他方式的不法处理。但阁下亦应知悉,个人资料在网络上的流通可能缺乏安全保障,有被未经许可的第三人看到和使用的风险。

五、阁下向本局递交已填妥的《澳门文创工作者-资料收集表格》後,可於办公时间内向本局职员查阅及更正您的个人资料。

六、资料库公开後,本声明可能会采用新的版本,且新的版本会列明并指出修订之日期,请阁下留意本局的资讯。

 

更新日期:2011年8月1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