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創意產業資料庫收集個人資料聲明

一、本局所收集閣下的個人資料將用於以下用途:

(一)為建立自動化的文化創意產業資料庫;

(二)在《澳門文創工作者-資料收集表格》中附有(*)號的資料將用於商業配對或其他合適配對,並按本聲明第二條第(一)款和第(二)款的情況轉交予資料接收者;

(三)作通訊之用; 

(四)作為本澳文創工作者之市場數據;

(五)為目前或將來之文化創意產業進行調查或市場研究;

(六)其他以推動本澳文創產業發展為目的之合理用途。


二、個人資料的處理:

(一)資料庫公開前,本局經閣下同意後,可將閣下在《澳門文創工作者-資料收集表格》中附有(*)號的資料轉交予資料接受者(即經本局作商業配對或合適配對後的政府部門、商業機構、社團或個人等);

(二)資料庫公開後,閣下在《澳門文創工作者-資料收集表格》中附有(*)號的資料將被本局公開發佈;

(三)除以上兩款外,本局可基於以下情況而依法披露閣下的個人資料:

  1. 基於法律之規定;

  2. 受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;

  3. 為保障資料庫服務及其相關網站之財產及權益;

  4. 或在緊急情況下,為保障資料庫服務使用者或公眾利益或人身安全時。


三、《澳門文創工作者-資料收集表格》中的項目若不填寫,可能會影響到日後本局與閣下的聯絡、資料接收者的資訊及本聲明第一條所指的情況。

四、本局將閣下的個人資料轉交予資料接收者時,將採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保護個人資料,避免資料的意外或不法損壞、意外遺失、未經許可的更改、傳播或查閱,尤其是有關處理使資料經網絡傳送時,以及任何其他方式的不法處理。但閣下亦應知悉,個人資料在網絡上的流通可能缺乏安全保障,有被未經許可的第三人看到和使用的風險。

五、閣下向本局遞交已填妥的《澳門文創工作者-資料收集表格》後,可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局職員查閱及更正您的個人資料。

六、資料庫公開後,本聲明可能會採用新的版本,且新的版本會列明並指出修訂之日期,請閣下留意本局的資訊。

 

更新日期:2011年8月17日